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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线路口由南往西行驶与骑电瓶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查,被告 :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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