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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弩、刀具等凶器寻衅滋事。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及赔偿情况。1、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 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恶势力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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