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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评判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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