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未对占有予以定义,但从其有关占有的两条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其一 ,对债权的保护则不断加强。大陆法系国家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英美法中的“经济侵权行为”概念,都体现了对债权的排他性的肯认态度。我国有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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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的立法者改变了传统的做法,考虑到承租人是弱者,应给予保护,改变物权优先原则,实行买卖不破租赁,保护承租人利益。另一个例外是 叫居住权,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第18章。此条文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居住权的定义。这一权利是江平教授建议的,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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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 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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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该考虑立法设立买回权制度之目的。[7] 学者基于立法例进行概括,将买回权定义为出卖人保留再买回其已出卖标的物之权利,即以出卖人之买回意思为 的例证为经预告登记的债权。陈自强:《民法讲义 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另外,众所周知买卖不破租赁也并非普遍原则,瑞士即不采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7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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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该考虑立法设立买回权制度之目的。[7] 学者基于立法例进行概括,将买回权定义为“出卖人保留再买回其已出卖标的物之权利,即以出卖人之买回意思 的例证为经预告登记的债权。”陈自强:《民法讲义 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另外,众所周知买卖不破租赁也并非普遍原则,瑞士即不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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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担保责任、第三人利益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保证人、债的保全、债的转移[④]。有的学者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应当包括债的保全、第三人利益合同、买卖不 源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提出了合同相对性例外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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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权,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租赁权属性质 所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 合同的效力。此为理论上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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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目的,可以通过适当充实民法典总则中的内容来实现。例如,在总则民事权利客体中,可以对财产的概念进行定义,并强调其可转让性。民法典总则实际上更多的是 非得通过物权法来实现。《合同法》第229条确定了买卖不得击破租赁的原则,确切地说,买卖不破租赁应当称为所有权之让与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其适用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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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检讨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历史及现状 中外学者及法条对优先购买权所下定义大同小异。[1]王泽鉴先生认为:优先购买权云者 有损失,但是这个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加以货币化赔偿来进行弥补。再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法律实在没有必要确保房屋承租人必须获得其承租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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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检讨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历史及现状 中外学者及法条对优先购买权所下定义大同小异。[1]王泽鉴先生认为:优先购买权云者 有损失,但是这个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加以货币化赔偿来进行弥补。再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法律实在没有必要确保房屋承租人必须获得其承租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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