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出路。 (三)在程序选择权方面 新法一方面将程序的选择和适用法定化,取消了法官单方决定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裁量权;另一方面,赋予当事人通过协议放弃 ,比如,家事纠纷应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而归于实行职权主义的家事程序,商事案件作为现代诉讼程序的典型代表应归于实行高度自治主义的商事程序,[5]小额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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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常态性。其次,从再审案件之审理主体方面来看,应当采取再审原则上上提一级的模式。2007年修正案要求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规定颁行后高级法院的 所谓的简易程序实际上不过是普通程序的简化而已,两类程序在界限划分上十分模糊且不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依据现行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者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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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很难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区别。承办人员仍是习惯于按普通程序的步骤来驾驭庭审,违背了简易程序的 程序案件的范围。基层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应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审判组织为独任制的普通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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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样化,既有小额、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又有比例很高的和解结案。经过一审的举证、辩论和攻防,当事人基本上都能接受最后的处理结果,就一审判决提起 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财产权、自由权之结果。 [31] 但程序选择与程序处分在内涵上还是有着细微的区别。虽然都诉诸程序上的自治,但处分权侧重于消极的方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7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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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性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最明显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价值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应围绕这一特点,尽量达到法院便捷审理案件和当事人便捷参与 这样做的优点是减轻了法院因公开审理常常要增派法警进行安全检查及维护庭审秩序带来的工作负担,法官也因此可以减轻一些心理压力,其次也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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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在简易程序期满前15日内由主审法官填写审批表,详细写明转换原因,报庭长同意后,由主管院长 了法官的责任心,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对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应有相适应的、与普通程序相区别的案卷评查。目前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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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适用状况来看,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并没有那么严格,实际上造成了“该简的不简,不该简的却简了”。尤其是由于案件复杂, 派出法庭,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然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并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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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样化,既有小额、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又有比例很高的和解结案。经过一审的举证、辩论和攻防,当事人基本上都能接受最后的处理结果,就一审判决提起 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财产权、自由权之结果。”[31]但程序选择与程序处分在内涵上还是有着细微的区别。虽然都诉诸程序上的自治,但处分权侧重于消极的方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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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性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最明显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价值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应围绕这一特点,尽量达到法院便捷审理案件和当事人便捷参与 这样做的优点是减轻了法院因公开审理常常要增派法警进行安全检查及维护庭审秩序带来的工作负担,法官也因此可以减轻一些心理压力,其次也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不公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4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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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方式上既不同于普通程序,也与相近似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从语义学上而言,有些国家的立 与独任制截然分开。[13]因此,在我国基层法院所适用的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直接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时,还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根本,采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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