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款920万元。二、该《转让协议》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l、《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物系原告通过招 ,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位于前进办事处白高庙村面积14731.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2007>第50014)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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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居住用地时可分别两种情况:一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二是根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 [12]迥异于城镇居民的房屋取得状况,在农村地区,农民只有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实施建设行为,进而取得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13][28]参见马天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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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工开发日期起计算;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其闲置时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如果按照前述四个时间点计算, 的处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行政合同,则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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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00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和2008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物权法新修订发布 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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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土复决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泌国土(2008)183号关于“撤销孙景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孙景峰 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上诉人孙景峰认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理由正当,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答辩认为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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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三原告于1997年8月23日合伙征用了新密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土地,并向该组交纳征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密市2000年度 程序的,答辩人必须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继续进行。本院查明,原、被告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要求原告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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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行政纠错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但鹏程公司系经市政府审批并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取得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7)岳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长沙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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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不予支持。 原、被告虽属行政管理关系,但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内容合法。合同签订之后,在实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接受平顶山市鑫基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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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合同争议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上诉人开发区分局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 人开发区分局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的东国土(开)通字[2004]19号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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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东国土决字[2004]015号关于交还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4年4月28日,上诉人取得建设 土合字(2002)字第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涉部分土地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且2号证据为被上诉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有效证据。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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