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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提取24500元存款存在并支付被上诉人一半是错误的。该款已经用于生活消费和为母亲治病,系合理性支出。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单位有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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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8年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葛海烽。婚后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且打骂原告,致使夫妻不和。1999年7月,原告携儿子离家与被告 在潘建民处曾有20000元债权,但表示潘建民已归还给原告,并且已用于家庭开支。经本院向潘建平核实,潘建平认为该20000元已归还原告。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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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四条县级 不分财产给女方;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损害女方权益的,离婚后,女方在诉讼时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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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约70万元,由甲方支付约20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还款约30万元,其余的按揭、接房、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 ,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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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90 587元,被告所得的款项由原告代为领取后,被告支取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及小孩读书的的开支。3、因原告所在户头的房屋被征收,长沙经济 夫妻感情,而被告又与原告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导致了家庭生活极不和谐。原告上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甚至离家居住在外,夫妻关系未见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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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身无分文,还欠母亲1万元债务。本院认为,2万元存款已时隔多年,期间虽未为家庭建设办过什么事,但因双方无其他经济来源,日常生活中必须的开支也不少, 农民已失去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后,国家依政策补偿给农民作为重新创业之用。被告称其用于卖饮用水已亏损还欠债1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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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自2009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3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该共同财产,同意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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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分居,特别是2010年10月,原告在广东揭阳发生车祸,将他人不慎致伤,赔偿金额近10万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告更加嫌弃原告,不顾原告父子的生活, 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充分有效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没有向法庭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给付了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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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电脑三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搬回娘家居住。2011年4月27日, 35000元以原告名义存入银行,由原告持有保管,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又有工资收入用于生活开支,原告称举行婚礼所收礼金35000元已全部用于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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