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诉讼请求。被告任达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0年3月1日合作协议书证实原告不是被告恒贤居公司的股东。被告恒贤居公司未予答辩。法庭对原告贺友民的调查 法人代表李恒志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抵押的部分土地交给被告任达开发建房,侵害其权利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恒贤居公司在南召县南河店镇高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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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原告承受了漯河市龙汇服务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也因龙汇服务公司和XX公司合作开发的房产是违法建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违法,应予驳回 正常施工,迟延交工事由正当。证据四未完工的证明原告单方不具有证据效力。协议书是复印件,无法判断其真实性。该协议没有加盖XX公司印章,只有原告法人代表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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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10日被上诉人与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建协议书,共同开发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6号6900平方米的住宅楼,并于1997年竣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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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团购房建设组织协调、经费管理等,重大事项报局办公会审定。16、抵债协议书证实,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欠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04.18万元,利息 开发商的确定及相关事宜的办理由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代表组成的联合建房领导小组负责,而小组的组长并非简代富,该小组在本质上属于“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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