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建行怀柔支行(乙方,贷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2000-476-00227),主要约定:甲方为黄自顺向乙方的 含二被告在内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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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理由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原告应该在朱惠玲出现逾期还款的时候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 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西四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对于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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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单支行还款,累计拖欠42期。现起诉要求解除建行西单支行与姜颖、中鼎公司签订的2002个商贷字378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 五、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姜颖起诉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姜颖如约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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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保证人亦应该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赵子豪偿还借款本金为1 584 250.26元,偿还截止到2007年11月6 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赵子豪未参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恒远基业公司向建行铁道支行承担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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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保证人亦应该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安莹偿还借款本金为1 082 138.15元,偿还截止到2007年11月6日 未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安莹未参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恒远基业公司向建行铁道支行承担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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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保证人亦应该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王志东偿还借款本金为1 693 920.53元,偿还截止到2007年11月6 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王志东未参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恒远基业公司向建行铁道支行承担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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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保证人亦应该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郑洪偿还借款本金为1 665 254.2元,偿还截止到2007年11月6日 亦未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郑洪未参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恒远基业公司向建行铁道支行承担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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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丰台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208万元,用于购买被告金丰公司开发建设的国际花园D8住宅,借款期限 帐户;每年12月底,乙方可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本贷款利率;甲方自贷款划付后次月开始还款,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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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的利率;合同期内,赵刚应当每月归还西单支行借款本息14351.11元。合同各方约定担保为抵押阶段性保证,即西单支行以赵刚所购房屋作抵押,并 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支付凭证、借款人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拖欠明细。 嘉裕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向银行承担逾期还款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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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此款原告经催收未果,于2008年7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同时以抵押房屋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上述 、房屋他项权证、代扣还款委托书、个人贷款本息对帐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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