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抢夺罪,其遭到追捕更是在犯罪人离开现场之时。因此,无视转化型抢劫罪在行为实施场所上与标准抢劫罪的区别,将“当场”理解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现场 就会发现上述标准并不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将犯罪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视作准抢劫罪的“着手”,会混淆抢劫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罪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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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身完全符合了抢劫罪构成要件时才构成抢劫罪;既然是注意规定,则携带凶器盗窃的也可能构成抢劫罪。若认为是法律拟制,则不要求行为人已经使用或显示了凶器,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首先,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但对于这两个犯罪的区别,在理论上没有特别的争议,在实践上不存在难以分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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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与若干欺骗行为的区别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采用非暴力、非胁迫,且带有隐密性的方式,偷得他人财物。因此,它与抢劫罪、抢夺罪的所有不同。至于窃取 而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罪。此种盗窃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其一,偷接他人的电话码号,偷打电话。其二,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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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破坏。 {17}65一罪累计数量处罚包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区别:一是多个违法行为与一个违法行为的区别;二是多个罪轻情形与一个罪 罪累计数量处罚制度担负价值评判功能。即:该行为属于刑法中什么类型的行为,如某一行为是盗窃、抢夺还是诈骗,由犯罪构成理论来担负,换言之,犯罪构成仅标示行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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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 复杂起来。该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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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盗窃罪。[4]对于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公然夺取财物的,一般解释为属于盗窃罪。[5]其二,成立盗窃罪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秘密性要件,与 使用了暴力。张明楷教授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18]的观点,可能正是源于此。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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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否使用了暴力。张明楷教授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⒅的观点,可能正是源于此。但问题在于 回答,首先必须解决盗窃罪是否可以暴力方式实施。对此,传统刑法理论一般只是解释秘密窃取的含义,而对窃取是否可以暴力方式实施,一般并不置明确立场。而对此,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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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提供了当然解释的逻辑落脚点。 其三,待解释事项在刑法规范中没有落脚点。这种情形下当然解释仅具有 的侧重点不同。两行为类型之间是质的差异,而非超出与被超出的量的区别。所以,不能将抢劫行为解释为抢夺、抑或盗窃。否则犯罪构成将失去其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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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立时或者具体犯罪之前,明确提出可以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个别成员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过程中,为毁灭罪证、抗拒抓捕或者窝藏赃物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犯罪的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且刑法对该结果都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但两者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93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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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中包含了选择性要素时,行为人在选择性要素之间发生的认识错误,与典型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没有区别,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其一,在将刑法第263条所规定 规定定罪处罚。但这一解释导致处罚不均衡,明显不妥当(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119页以下)。 [1]张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53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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