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夺之。事类先强后盗。故计赃以强盗论。这种立法反映了封建法律的客观主义的以结果论罪的观念。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认为,定罪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 行凶,不能认为其携带凶器。因此,对于上述条文规定的凶器,必须作限制解释,以免破坏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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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对维护国家统一稳定,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实践,则从反面证明.没有一套完整统一、具有 ,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体现了宪法委员会崇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其以高度的权威来行使职权,也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相适应。其次,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也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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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顺序性不强,没有层次性,进而使得司法机关对各要件之间的考察顺序不够重视,这就存在主观论罪的危险。[1] 笔者认为,所谓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的,德 行为只是具有征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征表主义。客观主义有利于刑法机能的发挥,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因此,在近代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以行为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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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能够恪守这一原则,但罚不当罪、量刑 罪犯,就认为不应再宣告缓刑:有的认为,农民及无固定职业人员适用缓刑,不仅意义不大,而且考察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尤其担心被有关领导部门和人员视为“打击不力”。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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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认定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很重要。各国刑法对贿赂作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请托的财物。在《唐律》中,对贿赂罪实行计赃论罪,这里的赃指的就是财物。各国刑法对贿赂的法律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贿赂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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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重义而不轻利。他认为,财富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理财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义和利不是相对立的,而是正确的理财原则。 3.2.3.2 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王安石 虑。他说:有司议罪,惟理轻重,则救许奏裁。若有可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52] 毋庸讳言,王安石不计私利、坚定不移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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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律例的绝对确定刑在某种程度上难以适应案情复杂多变的实践需要,地方督抚与刑部的照例办理的拟断自然常与情法不相允协,皇帝的最终判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种矛盾 部认为,抢夺妻女之条主要指始强终合已成配偶者,本案因拒绝成婚就实施奸污,自应仍照强奸本律论罪,不得遽引占为妻妾,配与子孙条,陈相礼应依强奸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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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会被必然的适用,也没有任何法条会被必然的排斥,否则法条的存在便失去了规范上的意义。只有出现需要法律规制的行为时,才会出现依据那个法条予以定罪量刑的法律 而适用普通法条却能解决这个问题时,就可以选用普通法,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一主张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它忽略了刑法中一项更为基本的原则,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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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相适应,重处罚也能够更好地避免对于其较轻之罪的宽待,从而成为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上策{2}。 (3)数罪并罚。有学者认为,既然承认想象竞 的理论改造结合犯条文{26}。肯定论认为,设置结合犯其法律意义有二:其一,实体法上的意义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以达到罪刑相适应之最终结果。其二,程序上之意义减少数罪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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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鲜活的范本。这一典型个案深深烙上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时代印记,其所展示出的复杂场域及对于刑事法治的意义,引入深思,发人深省。毋庸置疑,在我国当代刑事法治尤其 程度抽象的社会正义,是受制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而不是民众对具体犯罪人、具体罪行的一时好恶的情绪反映,以免不公正地适用死刑。这就需要对死刑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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