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视为一体,或者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混而合之,显然无法解释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因此区分法律行为的 即该法律行为不存在之谓,此种情形依理论言之,当然尚无‘有效’与‘无效’之可言”,因此,行为成立与生效“在理论上言,二者不能无所差异。(9)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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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民法通则,我国合同法较大幅度地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展可撤销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使相关当事人保有更多的依其意思行使形成权以决定法律行为命运的 一个理智的社会将不会支持不加区别地乱用冲突和强制方法。必须选择那些与社会的理性和道德力量最相容和最小危险的强制方式。[25](P.186)因此,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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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未生效、或效力未定、或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不是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多选一,并且排除了不成立的选项。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 之初的理想状态,而且这种状态事实上可以达到,也应当达到。 五、 实践合同的非成立要物性 区分实践合同与诺称合同的标准,在法学著作中均认为是以物的交付作为合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4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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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一种意见基于我国不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理论,主张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合同),亦即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 此效力未定行为只能是指物权行为而非债权合同,亦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效力未定的仅为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上述主流观点后来遭受颇多批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6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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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原则,而只是把它作为对抗要件。[38]至于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区别,倪江表先生认为在于登记对于当事人效力的不同:在公示公信主义,因登记可约束当事人, 这被称为复原性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复原的法律性质与通常的物权变动一样。[42]因此可以根据日本民法177条的规定,尽管AB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登记的善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8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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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无权处分情况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存在理论上的严重分歧。我国《合同法》第51条将之明文规定为“效力未定”合同,其是否有效取决于无权 存在的效果,而是通过消灭一切诉权而有助于确认这些合同的无效。”该案件中,以不动产被“出售”给一未经注册的“兄弟会”,自行为起三十多年后,“出卖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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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而只是把它作为对抗要件。[38]至于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区别,倪江表先生认为在于登记对于当事人效力的不同:在公示公信主义,因登记可约束当事人, 这被称为复原性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复原的法律性质与通常的物权变动一样。”[42]因此可以根据日本民法177条的规定,尽管AB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登记的善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1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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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性。 第二,民法理论概念清晰化、体系化的要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很高的优越的区别性,它比统一调整(将物权原因与债权原因不加区分)更适合复杂的生活 行为效力未定。《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不当的,应纠正。 2、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中,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原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8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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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对之有处分权,否则买卖合同即为无效,或者将买卖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作为效力未定,都会使得第150条的作用无法发挥。 必须注意,如果当事人间 中断的意义反倒更显重要。 正是基于上述的区别,在《应收款融资公约草案》第15条中规定:除非转让人与受让人另行议定,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双方均可向债务人发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4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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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对之有处分权,否则买卖合同即为无效,或者将买卖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作为效力未定,都会使得第150条的作用无法发挥。必须注意,如果当事人间 中断的意义反倒更显重要。正是基于上述的区别,在《应收款融资公约草案》第15条中规定:“除非转让人与受让人另行议定,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双方均可向债务人发出转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4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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