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犯罪人没有考虑到,也没有观察到。这与现代刑法中的过失相比,似乎更接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较远。《唐律疏议名例》称乘舆车驾及制 》中的用法与不知情有所类似,用以表示官吏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没有恪尽职守时的一种过失心态,即用以指有关人没有发觉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因而构成的一种不作为犯。《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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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别判决书虽然也提及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但只是指出其过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既没有具体地说明过失成立的理由,更没有进一步辨明 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乃是今日学说的立场{10}(P.244)。在这种观点看来,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应当认识并且能够预见结果,以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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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谈判。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不告知形式要件的,原告方除了引用缔约过失外,更应该诉被告非法利用形式要件,这样对原告更有利, 因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 Fahrlaessigkeit),即知道损害有可能发生,但希望不会发生,程度似乎比过于自信之过失还要轻些。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的损害行为:如故意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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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执业人员的无知犯罪(德国和日本则称为超越承担过失)以及既没有过于自信(主体不抱有任何希望)也没有漫不经心(主体预见到结果会发生) 违法行为向行政犯罪的转化,有鉴于此,以刑法不宜惩治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由否定过失危险犯难以成立了。 事实上,行政刑法作为刑法的一个专门分支学科在世界刑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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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⑴个别判决书虽然也提及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但只是指出其过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既没有具体地说明过失成立的理由,更没有进一步辨明其 的预见义务并非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预见,而是对因自己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结果发生,两行为之间的可能性的预见。[15]不难看出,前者否认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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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之理论不相符, 自无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言。[6 ] ( P313) 台湾学者中肯定过失共犯者有赵欣伯、翁国梁、赵琛、陈朴生等人 前提下, 应当注意避免致人危害, 但由于疏忽大意, 或者由于过于自信, 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 造成了危害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存在于每个共同行为人的思想中, 因此对他们追究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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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共同造成危害结果,但触犯不同罪名,分别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这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立法存在以下明显缺陷: 1)对共同犯罪人分别予以定罪量刑会造成 。笔者赞成这一观点。 ①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所谓的过失程度是指过失犯罪人疏忽大意的程度或过于自信的程度,它反映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个人缺陷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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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谈判。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不告知形式要件的,原告方除了引用缔约过失外,更应该诉被告非法利用形式要件,这样对原告更有利, 因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 Fahrlaessigkeit),即知道损害有可能发生,但希望不会发生,程度似乎比过于自信之过失还要轻些。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的损害行为:如故意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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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前者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见,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到其 没有按约定完整无损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货物途中被盗,承运人的行为应属重大过失,应赔偿原告货物实际损失40250元,返还运费2775元,给付违约金8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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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谈判。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不告知形式要件的,原告方除了引用缔约过失外,更应该诉被告非法利用形式要件,这样对原告更有利, 因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履行 Fahrlaessigkeit),即知道损害有可能发生,但希望不会发生,程度似乎比过于自信之过失还要轻些。需要注意的是对故意的损害行为:如故意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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