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坚持,但却不能过于僵化和机械。正确理解物权法定主义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法的准确界定。在法理学中,法至少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理论, 所有人的权利冲突。在涉及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动产抵押权人虽然未直接占有该动产,但其对该抵押物也应有一定看护义务。如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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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关系的干预,但法律上为什么要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关于登记的功能问题,一些学者概括为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五,信赖的内容不同。公信是指第三人信赖登记,因此第三人的善意的判断比较简单。而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信赖处分人在处分时是有权处分,善意的判断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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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上成立观望、通行、引水等得同时行使之地役权,则彼此并存,亦不发生优先问题。惟抵押权因登记之先后而定其次序,然此为物权之次序,即为物权效力之强弱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物一般仅限于动产。在不动产上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因此,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是在部分领域起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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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当然,抵押权人追及权的行使要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追及的效力将被善意取得否定。这就是说,抵押权人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取决于第 再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甚至会导致其破产,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十分不利的。关于法定抵押权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也值得探讨。对此,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根据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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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简略。该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着诸如适用范围如何,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保护机制等亟待明确的问题。为此,《解释》在第34条至第37条,通过4个条文、8款规定对该 标的物被买受人处分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则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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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审判实践,成为我们处理案件的依据。《物权法》则将善意取得的适用从动产扩展到不动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分两种情况予以规定:对于那些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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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存在虚伪表示的嫌疑;其三,公示方式的欠缺;其四,不动产让与担保方面的问题。[4] 4、 担保权说 该说在抵押权说的基础上,提出将让与担保设定为担保权 本文则认为因为让与担保权人是无权利人,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标的物,只能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才可获得所有权。而恶意第三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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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盘剥以及危害债权人等重大瑕疵也会使物权行为无效,并且这些瑕疵只能通过善意取得的途径被克服,而对于诸如内容错误、不合意、形式瑕疵涉及第三人利益程度不 工具,一个土地上债务也可以为多个权利人服务。我国的立法规则仍存在概括抽象度不高的问题,比如中国的抵押权就没有被高度抽象化,《担保法》第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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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不移转呢?看起来,这个过程似乎毫无必要。当然,对于无因模式的指责主要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上,特别是,如果买受人陷于破产,在无因主义下,出卖人 认为需要保护,则可以在租赁合同制度中规定租赁权对世效力的善意取得,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当然,无因原则的这一效果也不应当被认为违反上述法律政策,因为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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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盘剥以及危害债权人等重大瑕疵也会使物权行为无效,并且这些瑕疵只能通过善意取得的途径被克服,而对于诸如内容错误、不合意、形式瑕疵涉及第三人利益程度不 工具,一个土地上债务也可以为多个权利人服务。我国的立法规则仍存在概括抽象度不高的问题,比如中国的抵押权就没有被高度抽象化,《担保法》第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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