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或对之有处分权,否则买卖合同即为无效,或者将买卖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作为效力未定,都会使得第150条的作用无法发挥。必须注意,如果当事人间 中断的意义反倒更显重要。正是基于上述的区别,在《应收款融资公约草案》第15条中规定:“除非转让人与受让人另行议定,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双方均可向债务人发出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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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无效。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或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善意相对人因交付或 合同的效力的规范,虽在具体细节上存在区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合同本身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原则上为效力未定合同。原因有三:1、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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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性。 第二,民法理论概念清晰化、体系化的要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很高的优越的区别性,它比统一调整(将物权原因与债权原因不加区分)更适合复杂的生活 行为效力未定。《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不当的,应纠正。 2、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中,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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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它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确定的效力,从而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追认的本质 为前提的,那么,被代理人必须履行该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本身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否要求追认亦应采用书面形式?笔者认为追认实质上是一种事后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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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它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确定的效力,从而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追认的本质 前提的,那么,被代理人必须履行该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本身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否要求追认亦应采用书面形式?笔者认为追认实质上是一种事后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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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 上的效力,仅指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即耶林所称的合同的履行效力[21].事实上,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虽然不产生当事人极力追求之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69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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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 上的效力,仅指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即耶林所称的合同的“履行效力”[21].事实上,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虽然不产生当事人极力追求之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7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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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的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确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另一途径,与此有重大区别。本文比较分析了其间的区别,并且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要使无权处分行为这一效力未定的行为确定为有效的行为: 其一,无权处分行为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79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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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的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确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另一途径,与此有重大区别。本文比较分析了其间的区别,并且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要使无权处分行为这一效力未定的行为确定为有效的行为:其一,无权处分行为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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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宣告无效。有一种观点认为,此处所说的无效是一种相对的无效,即抵押权人在撤销抵押合同之前,此项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唯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抵押权人 ,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移转占有,则不是设立抵押,而是设立质押。因为抵押和质押最重要的区别表现在: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移转动产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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