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受物权法规范的物权原则上都必须按照公示原则,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具体来说,根据对世性的特点,以下几种权利可以考虑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第一 与其固有传统一致,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所以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中,最难国际化的就是物权法。例如,德国物权法中的土地负担制度,在全世界也是非常独特的。物权法的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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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以各国民法对此项制度多采批评态度,这也正是导致优先权衰微的一个原因。在如何解决物权公示制度与优先权的冲突,补救优先权欠缺物权公示性缺陷的问题上,各国 我国目前立法仅局限于破产债权的特殊保护,应在我国实体法即未来的物权法中明定其为一种物权,而对特别优先权,参考各国立法例,以法定抵押权或者法定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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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为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法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主观状态。 在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在以下处境适用:原属A财产现被B占有(或 不能予以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不协调不在于它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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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教授在其1932年初版1952年改版的《物权法》中,就曾明确列举了支持物权法定主义的两条理由:第一,是出于贯彻物权法公示原则的目的。对当事人所创设的一切 这里根本的关键还在于,不管是法定还是自由都有一个不动产交易公示的成本,也就是登记的成本,在登记制度停留在分散的、手抄的情况之下,不建议自由化,一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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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盲从立法者,只是在理解或批判上可以更贴近立法者。 基于中国的制度及立法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解释文本, [80]在笔者看来属于 。不过由此或也可以看出,交付之于动产物权并非仅限于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而是贯彻了物权法理论中的公示原则。 [61] 该章第一节规定不动产登记虽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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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完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也渐次被确认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依近代以来形成的物权规范,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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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而不是作为取得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德国采用的是客观善意主义,在德国物权法中,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皆可发生善意取得。 《日本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对 是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否定学说认为,民法物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是公信原则,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则,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它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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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登记审查方式的确定1.应当考虑的因素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趋向以及实务需求来看,物权公示原则成为物权法制建设的首要选择,要使这个选择能够产生实效,就 才能较为妥当地进行制度安排。2.登记审查方式的确定根据上述分析,根据不同的考虑向度,会产生不同的登记审查方式:第一,为了落实物权公示原则并切实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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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立法应坚持生效要件主义的一贯立场并将之在物权法中做彻底性规定,确认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三种交付类型,不规定占有改定 。所以,动产交付虽然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内容,却更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是动产物权的最主要的公示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仅《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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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4、适用的法律规范物权行为适用物权法规范,受制于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公信、物权绝对等原则;债权行为适用的是债权法律规范,受制 不动产登记制度,世界许多国家均确认为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方法之一。把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用作债权的生效要件,关系显然不顺,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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