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众淫乱罪;将因单位没有账号、为了现金安全而将公款存入自己账户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如此等等,屡见不鲜。形式解释论者或许会说, ,但作为一种解释方法,扩大解释本身并不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至于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则是刑法学永恒的课题。[26]只要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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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愈演愈烈的现状,检察机关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由于规定为犯罪时间较早,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最高 根据私分的次数、时间跨度、人均数额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五)如何区分本罪与共同贪污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实际获得财物的人涉及单位的所有职工或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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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反而无罪。 (三)有关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片面共犯的处理 1.对于使用公款的人,能否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1998年4月29日最高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这说明,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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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财产所有权形式如何,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企业,都受法律保护。侵占其财产的,都应以侵占罪论处。 2、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 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以及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规定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91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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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财产所有权形式如何,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企业,都受法律保护。侵占其财产的,都应以侵占罪论处。 2、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根据《 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以及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规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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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似数罪实为一罪或实为数罪只作一罪处理的复杂情况,这就给如何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对职务犯罪准确定罪,不枉不纵地 应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经济型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般对其数额进行累计,并按照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加以处罚;二是对于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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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立法者当然预想 共犯与身份的规定,理论的探讨基本局限于对于双方均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人员共同贪污、受贿如何定罪处罚之类的问题。对于身份相关的违法与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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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所在单位处理。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2.把合理报酬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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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 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15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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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出的公款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 但在贪污、受贿案中,对各共犯人的处罚以什么犯罪数额 数额,则对于没有获得犯罪利益的人员而言显然无法入罪。由于刑法在责任认定上没有区分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对未得犯罪利益的人员而言,怎么样量刑都会存在罪责刑不相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0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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