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物权法的基本构思和物权法本身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以为物权法定,必须有四个方面: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法定。(注: 必然结果,导致处分上的债权性。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本质,必须在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赋予明确的物权的效力。 最后,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法定。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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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无数次市场交易中被人们实践着。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灵魂[3],缺少了物权公示原则及由此产生的公信力,物权法无法成为一个严密的 : 北京燕山出版社, 2000. 7。 [9] [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J],民商法论丛, 1999, (12),506。 [10] 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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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的撤销制度。 本章第1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只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一个原因,不够全面。应该在物权法中对土地 页。 [11]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61页。 [12]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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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对此,存在的问题还是非常多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现在的登记制度不是从物权公示原则出发而建立的,而仅仅是为了不动产管理建立起来的。除此之外,我们 。应当采用这样的做法。 2、怎样对待集体所有权问题。 对于我国现存的集体所有权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也是争论很大的问题之一。现行的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包含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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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值得借鉴。[5] 五、物权变动发生效力不同于物权生效 在我国的物权法的诸次草案中,对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曾采取了几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下又有两种或多种表述方式。其中不乏准确的表述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设,但也存在物权公示的效力模式选择偏差、用语的不统一和效力表述的失误等问题。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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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7]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在交付(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法之间,因《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8] 公布或者公告。依本文作者愚见,就登记和公告的制度价值而言,两者之间并无同时并存的必要,且登记本身即足以公示专利权本身的授予及其上专利权质权的存在,公告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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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但是,它可以挂靠地规定在物权法中(P182),以解决人们无谓的争论。但笔者以为,这虽是一个办法,但不够彻底,我们还是应该明确 人,所以各国民法对此项制度多采批评态度,这也正是导致优先权衰微的一个原因。在如何解决物权公示制度与优先权的冲突,补救优先权欠缺物权公示性缺陷的问题上,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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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以及后来的一些民法典中,均在确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前提下,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其次 受让人不能受到善意的保护 如上,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法草案)》第100条和101条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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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渊源,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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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即使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并因此认为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生存空间几乎丧失殆尽,其交易保护功能已被这些制度抽空。 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的追及权的强行限制。但是对于物权法中另一个重要的设计物权公示该如何解释呢?交易第三人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占有的公信力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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