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公正不可能实现,当事人在法官、法院的面前软弱无力,证据的作用被弱化,当事人的权益受忽视;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公平与正义也难于保障, ;第二,在刑法中,规定民事伪证罪。这是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底线。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民事伪证罪的罪名及罪状,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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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是对抗式辩论原则,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其共通的特征”.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通说理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称为处 学者所言,言词主义决不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完全排除书面成分,而是基于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审判机构与当事人(而不仅仅通过其律师)和证人直接发生联系.例外情形必须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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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拟从证人不到庭及迟延提供证据两个问题着手,对两个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应承担因其不出庭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罚款或拘留。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规定,日本的要求与美国大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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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意见认为质证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者理解为以交叉询问方式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确认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2]上述观点未能反映我国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陈少华、邹红:《也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5]谭兵、黄胜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48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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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意见认为质证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者理解为以交叉询问方式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确认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2] 上述观点未能反映我国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陈少华、邹红:《也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5]谭兵、黄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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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虑,在民事诉讼中也出现了放宽书面证据使用限制的趋势。比如,在德国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制度中,只有证人需要从其商业记录中提供信息或法院认为书面证言足以使法官 此类程序的真相取向被弱化,证据法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作用也受到抑制。即使在一些尚无法用福利国家描述的国家,司法证明的实质化趋势同样明显。以我国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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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者通过隔别讯问,发现几名证人证言不一致,从而迫使证人说出真相。相反,若关键证人不能到庭,则会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清。前述吴宏审理的苏 反对佐贰实施勘丈,以保证勘丈对查明事实真相的积极作用。 3.书证要求审查证书的原本或底本。在清代的民事诉讼中,书证有原本与抄本之分,还有底本与正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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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 (一) 我国证据补强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是:1、某一证据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则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证明作用不同,有的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能够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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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听资料,其由科学性、准确性、直观性、连续性等特征决定的证明力远远超过证人证言。毋庸讳言,视听资料也有其弱点,即容易被编辑、伪造,从而失去其 利于被告,被告大失所望,问及证人作证时的感受,法律制裁的震慑作用和自己在众目睽睽之下的宣誓使然。 综上所述,证人宣誓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并非可有可无,增设此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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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之需,可在证人出庭作证时,由法院告知其向法庭申报具体费用,经核实后,根据该证据采纳情况分别处理:即若该证人证言属对案件真实陈述,可作 ⑦参见曹书瑜《关于民事、经济诉讼中证人拒证与伪证的原因与防治措施》 载于《法律适用》1997年第3期。 ⑧参见赵明山《民事诉讼中的伪证防治》 载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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