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愿望常常被无限期搁置,申诉权大有形同虚设之感,当事人对此极为不满。 3、审级不合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按照 看来似乎是“有错必纠”,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就诉讼程序来讲,再审程序不是一种普通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48.html -
了解详情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 受到挑战,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5. 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 本级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已作出的确有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18.html -
了解详情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 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5审级安排不合理,原法院不应再审本级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和物化为原已作出的确有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90.html -
了解详情
的申请而引起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事人之所以纷纷申请抗诉,一方面是因为现有的再审制度不合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很难走通,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 权利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确认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但是,由于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加上再审申请权行使的次数之频繁和数量之庞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98.html -
了解详情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合理界定发起再申的理由,是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关于发起再审程序方面的理由应主要有:1.裁判法院无案件 变得功能混同,二者都在纠错。在纠错的类型和范围上基本没有分工。这种功能混同现象使本作为特别程序的再审程序不在“特别”。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再审改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444.html -
了解详情
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因此对于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允许通过再审予以纠正。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 做法?再审无次数限制也是很不合理的。就诉讼过程而言,再审程序不是一种普通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程序,它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这种补救应当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497.html -
了解详情
,而纠错或者监督实际上主要是上诉审的功能。这一结论表明,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再审程序不应当是什么审判监督程序,为审判监督的需要而存在;也不应当是 我国再审改革的总方向应当是:改变目前我国再审同上诉审功能混同的不合理状况,放大再审补救这一固有功能,限制、弱化以致逐步剥离再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从整体角度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48.html -
了解详情
再审程序的简单构想 1、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不符合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法院裁判的终局性首先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得到尊重 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确运用再审程序,以理想的、健全的、合理的再审程序为追求目标,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4131.html -
了解详情
[10]面对二者之间的冲突,任何一种简单、绝对的强调都会陷入困境,只有在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价值平衡,才是一种理性、正确的选择。而且,实际上,既判力理念所 继续坚持不变。 另一种是否定说,认为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基本原理,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判决效力基本理论,所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280.html -
了解详情
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则会导致申诉人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 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70.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