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三、对 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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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1981年起,原告开始经营本生产队发包的“那鸡”(地名)的承包地,在该地先后种植了杉木、荔枝,2005年改种橙果,2007年橙果树开始挂果有收入。该林地与本村7 元月3日至6日,被告黄兆权以原告潘世三在经营高一村第5组“那鸡”(地名)的承包地时越界侵占了第7组约2亩土地种植橙果为由,将原告潘世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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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何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屯居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126号 违约在先,故其有权不缴纳承包费,对此,首先,依据本案事实,1993年《日光温室合同书》与1996年的《土地种植合同书》的土地承包形式不同,19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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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50%,即62500元。合同约定,王民扬拒付承包金,村民小组有权收回地上种植的作物,原审判决驳回村民小组提出罚款62500元和收回地上的农作物的主张 扬向军田村民小组支付62500元违约金。被告王民扬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种植合同书,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经过公证处办理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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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之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者,可以设立地上权(笔者谓之基地权);为在土地上从事种植、牧畜、养殖等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09页。 [21]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31页。 [22][23]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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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 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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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 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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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 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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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 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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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 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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