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权,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补充为 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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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职能所规定内容大致包括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等。这正像有的学者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还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司法公正:诉讼监督的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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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五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4号)调整为:“《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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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其在执行抗诉职能的同时,也毫无疑问地须行使执行监督职能。 三、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既指对人的监督,又指对事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列为正式的、独立的、绝对的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全部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实施了上述违禁行为,人民检察院则可以随时实施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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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权,将《民诉法》第187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裁定和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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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解目的严重不符。而且,目前法院将调解结案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加上调解结案的,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等,因此有些法官出于功利主义考虑,采取以判压调、 民诉法第177条和178条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将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监督增加到相应的条款中,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权。 2、将生效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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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 执行机关补送。 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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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 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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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 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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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 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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