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以及后来的一些民法典中,均在确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前提下,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其次, 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债法总则”第126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中,体现了“特殊关系推出恶意”原则。该条名为“恶意处分行为”,规定 “ 债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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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免受不测之损害,物权法要求物权及其变动状况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 那么,能否据此推断出公示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呢?笔者认为,物权的公 。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固然有其优点,但它需要以完备的物权公示程序以及当事人高度的公示意识作为制度基础与文化支撑,而这两项因素在我国目前尚付阙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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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里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同样存在着,并且 司法操作上的简便;其二,在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所可能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丧失殆尽(不动产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可依登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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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的功能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观点: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的《物权法》中,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功能有: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物权公示很困难,大大增加第三人的信息成本、缔约成本和监督成本,阻碍交易的效率,无法保障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制度是一国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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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要规范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 存时的效力关系。《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中规定法定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一概优先于质权。而依据物权公示效力的法理,学界通常认为应依该两种权利设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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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外在表 征,就可以认定物权归占有人所有。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典型表现。世界各国民法,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可以全面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立法的结构体系 我国未来的物权法结构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颇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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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上要承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绝对性。具体到所有权移转上,第一必须强调形式, 必经之路,如果登记本身没有一定的法律效果,那么不仅仅是整个登记制度会形同虚设,而且会使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效力大大减弱。各个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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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上要承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绝对性。具体到所有权移转上,第一必须强调形式, 必经之路,如果登记本身没有一定的法律效果,那么不仅仅是整个登记制度会形同虚设,而且会使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效力大大减弱。各个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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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理性。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必要性;效率 建国以来,我国的物权法长期不发达,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失之阙如。1998年我国立法机关正式将 [1] 我国台湾地区于1975年修正颁布的土地法中删去了异议登记。 [2] 参见孙鹏著:《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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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 重心,既然在不动产制度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则其实际作用即已大大削弱,则又是何谈物权行为之生存空间丧失殆尽? 其次,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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