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最后确认,其法律性质处于一种暂时的待定状态。因此,并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宿。 其二、侦查中查扣财物中大多数具有证据性质, 权利,而只能向犯罪分子主张赔偿权利。如产权未变更,或产权虽变更但对价未交付,则应当说此不动产还未为第三人所占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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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方式。7此种规定有欠妥当,因为观念交付的方式可以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但不应当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因而对动产所有权的 物权法的规则做出判断。还需强调,由于设立他物权的合同具体体现为一方处分财产、另一方享受利益的法律效果,它将导致所有权的某些权能的让渡,因此设定他物权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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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合格的主体签名,表明转让某件所有权的意思,以及将deed 交给受让人。当然,在这里,将deed 本身交给受让人,只是交付行为的证据。法官在一个案例中写道,在所有 论丛》18卷,15页。 74杨玉熹:《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个观念的检讨》,《法商研究》97年第5期。 75 E博登海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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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结合。本文前述第二个双方法律行为,也解为让与之合意。 在观念交付中,只有简易交付是单纯地消灭了占有媒介关系,占有改定创设了占有媒介关系、指示交付在 成立了本约(买卖合同),同时还实现了本约的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实现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表现。 【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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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 ,我们认为目前应持否定态度[6]。其二,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的交付,是否限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的方式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此,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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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问题,毕竟第23条还规定了其他各种观念交付的方式。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情况下,如果宣告破产,则该机器设备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这样将严重影响到甲的债权人的利益。 正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物权法禁止利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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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改善,只有完成登记,出卖人才无法再进行有效的处分,买受人才不会再丧失其在交易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有学者指出,在登记对抗主义原则下, 支付的,出卖人即可享有留置权(le droit de rtention),其没有交付标的物之义务。即使出卖人同意延期支付价金,但在买卖成立以后,如果买受人破产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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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改善,只有完成登记,出卖人才无法再进行有效的处分,买受人才不会再丧失其在交易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有学者指出,在登记对抗主义原则下, 支付的,出卖人即可享有留置权(le droit de rtention),其没有交付标的物之义务。即使出卖人同意延期支付价金,但在买卖成立以后,如果买受人破产或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42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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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极少,保留典权价值不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传统观念与习惯之转变不可能整齐划一,纵然少数人拘于传统习惯设定典权,物权法上也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4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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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也极少,保留典权价值不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传统观念与习惯之转变不可能整齐划一,纵然少数人拘于传统习惯设定典权,物权法上也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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