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 重心,既然在不动产制度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则其实际作用即已大大削弱,则又是何谈物权行为之生存空间丧失殆尽? 其次,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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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的物权,在客观上具有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物权为 该理论就已经在实际上退出了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3.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在动产物权的范围内,因未建立国家统一的公示制度,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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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在有形物上,就是因为占有事实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公示物权最有效的手段;现代物权法之所以认为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也是因为证券本身(权利载体)可以被占有公示 登记簿或证书具有公信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公示手段的公信力,只是为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的一种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作为一种推定即意味着不等于绝对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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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保障,而且能够引导与促进商品交易合同或借贷合同本身的订立。担保物权作为担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克服及预防信用危机,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与登记的变更,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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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由于该条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有合理的价格的有偿行为,而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善意 公示理论就应运而生,其在立法上的成果便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依照公示制度所为的公示,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均产生相应的公信力。四、担保物权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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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 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8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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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我国就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 的实质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事实表明的物权是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2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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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基本确立其为基本原则。 然而,在笔者看来,公示公信原则是存在于物权变动中的一项具体原则,它对于指导整个物权法之实施,起不到根本准则之功能,尤其是 原则之法定的含义是什么;(3)公示公信原则如何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统一化问题;(4)区分原则、效率原则等是否可以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物权法定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3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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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 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7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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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归宿。物权法中一系列直接或间接蕴含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如善意取得、房地产登记、动产担保等都是公示公信力原则的具体化。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的 ,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3.〔1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a〕。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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