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收回标的物。 有所争议 ,我们认为目前应持否定态度[6].其二,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的交付,是否限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的方式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此,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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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仅与现实交付不同,与同为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亦异。在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保有了所有权的外衣。在指示交付,出卖人皆已脱离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不复 财产不足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于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之特定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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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不能采纳“行政法律行为”这样似是而非的观念。对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正确理解有个翻译的问题。法律行为一词,在德文中本身是Rechtsgeschaeft 上都是这样),因此,为了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外,还必须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除一般的交付之外,还应该有不动产登记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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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已被一致抛弃,学者对于这一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其所主张的所谓“普遍消极义务”的观念,因为它导致了两方面的含混:一方面,这种“义务”是不存在的:普遍 一定阶段才可以拥有家庭(家族)财产所生产的产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历史上,所有权所经历的应当是从个人所有权到集体所有权的发展,即乡村共同体只是在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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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主体签名,表明转让某件所有权的意思,以及将deed 交给受让人。当然,在这里,将deed 本身交给受让人,只是交付行为的证据。法官在一个案例中写道,在所有 论丛》18卷,15页。 74杨玉熹:《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个观念的检讨》,《法商研究》97年第5期。 75 E·博登海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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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最后确认,其法律性质处于一种暂时的待定状态。因此,并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宿。 其二、侦查中查扣财物中大多数具有证据性质, 权利,而只能向犯罪分子主张赔偿权利。如产权未变更,或产权虽变更但对价未交付,则应当说此不动产还未为第三人所占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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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也极少,保留典权价值不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传统观念与习惯之转变不可能整齐划一,纵然少数人拘于传统习惯设定典权,物权法上也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5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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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公法的角度看,大学应该承担着为特定目的行使其所有权的义务或者责任。这样,就建立起了公法领域里一个特定主体对于特定财产的法律支配关系,堵塞了公共财产领域里的 是在关键的问题上。你看看吧,将来的立法也就是一种折衷的结果。虽然我在这里所说的观念,我想至少在座的绝大多数同学都能够明白,也能够理解这样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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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特别的原因。首先,这两套关系-一者为物理、精神关系,另一者为纯粹的法律关系-的观念联络理所当然是极其紧密的。这一事实必然对早期法律制度的一般学说和 一段时间-的存在、运作或行使,一项财产的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享用权以及附属于所有权的全部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或阻止,那肯定违反法律的政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1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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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其目的是树立起不允许其他人取走财物的观念障碍;而所谓打破占有,就是打破这道透明但有阻碍力的墙。但在某些情形下,被害人允许甚至希望财物 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是对占有转移的同意,而不是对财物转移(所有权归属变化)的同意。 [77]参见前引[65],Kindhaeuser书,第242节,边码47。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90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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