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方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三、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定金条款亦无效 。三、房屋是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有处置权。答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的意向为被答辩人夫妻共同商量的结果,且答辩人是善意有偿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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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交完定金第三天,事情起了变故。中介打来电话说,李先生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老婆不同意卖房了,并且要求以房屋所有人没有都签名为由, 房产是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善意地相信李先生是该处房产的唯一所有人。第二,陈小姐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得该处房产。第三,该处房产已依法办理了变更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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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鲁茜当时同意了增添,但因双方当时对该门面房归属存有争议,在冯祖涛实际进行善意增添的合理时间内,鲁茜并未作出不 人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和租期满后的使用费。原审判决一边不予支持,一边又以属另一法律关系让上诉人另行主张,前后自相矛盾。第三、原审判决称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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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他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共有权。因而,本院判定该房屋属于安朝献和安朝炎共同共有。处分共有财产,依法应该得到共有人的同意。从证据上看,应该判定安朝炎 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因违法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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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情形,前两种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第三种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意定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 要约邀请一般不发生责任。上述观点甚至成了很多人的共识。 要约邀请的效力如何呢? 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接纳,自然从属于要约的效力。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态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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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预见到权利申请人会信赖其所说的话,他就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确保其所说属实而且得到了恰当地表达。第三种意见强调被告是作为专业人士在其专业范围内给出 的一次性赔付以之作为补偿。于是就出现了如何在企业与授权被充公的人之间分配这笔钱的问题,因而政府决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外事补偿委员会,来分配这些补偿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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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情形,前两种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第三种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意定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因 ,要约邀请一般不发生责任。上述观点甚至成了很多人的共识。要约邀请的效力如何呢?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接纳,自然从属于要约的效力。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态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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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无论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是否属于王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曹桂侠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王华认为买房人与张金华、周卫东等人 应迁出本案争议房屋。周卫东在被上诉人曹桂侠取得房屋物权后并未占有争议房屋,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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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无论本案所涉及的房产是否属于王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曹桂侠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王华认为买房人与张金华、周卫东等人 应迁出本案争议房屋。周卫东在被上诉人曹桂侠取得房屋物权后并未占有争议房屋,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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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被告陈岳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鉴于二人的特殊关系,被告谢瑞月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即使原告闫现安没有对其妻谢瑞月实际授权,但 的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判决,这也是三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因此,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准确地反映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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