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其成为必备要件意义不大。另一方面,从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两者关系来看,在动产领域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取得时效再无适用的意义,或者说前者根本排斥后者适用。在 取得。原来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负担,如质权、抵押权也归于消灭。不过所取得的权利的性质以及范围取决于作为取得时效基础的占有,如果占有人是以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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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限。”[7]这条规定是德国关于土地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 另外,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由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物权 ,两者效力互不影响,登记与否只影响“物权行为”效力,不涉及买卖(设定抵押权的约定)行为,上述问题自然解决了。 于是,“区分物权行为,有利于在合同生效而物权行为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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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抵押人串通,以转让行为来逃避债务,就应当允许追及力的存在。但是,追及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若不知为抵押物(如抵押物未登记且抵押人 权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问题,学者对此有诸多批评。因此最近日本对涤除制度提出若干修改方案,主要包括废除“增价拍卖”、“抵押权的实行须通知抵押物取得人(第三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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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存在法律漏洞,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合同上写明债权不得让与的, 与,应使债务人知晓,以避免债务人不知真正债权人为何人而发生履行对象错误的问题,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不得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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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基本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如善意的认定标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问题,各国民法的态度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都 的核心是担保物权。关于担保物权,我国的担保法)已做了明确规定,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未来的物权法应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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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抛弃、设定负担等都可以视为变动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抵押权设定是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抵押权的处分。)负担在于不影响既有权利, 真正权利人的侵权行为之债或者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注: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中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参见前引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第233-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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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②。而我认为此定义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权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权,即留置权人不可能就留置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因此,这种情况只要适用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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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的处理。〔16〕(p40)从而,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不一致的问题。〔12〕(p103) 采对抗主义立法例国家之学者当然认识 在涉及金钱或流通票据(包括股票)或未泄漏的衡平权利的情况或所有权人服从无否认权抗辩的情况下也已承认善意取得的存在。〔15〕(p84)最近的美国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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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因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不应理解为也必须以标的物交付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 对抗效力存在,受让人就不能仅仅基于对占有的信赖而受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登记的对抗效力是如何限制机动车的善意取得的呢?笔者认为,在法律将登记作为机动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6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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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②。而我认为此定义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权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权,即留置权人不可能就留置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因此,这种情况只要适用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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