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第六条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第七条蔬菜基地分为 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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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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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者荒废菜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收回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 蔬菜基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征用、占用保护区内的菜地或者在保护区附近兴建工程项目,不得损坏蔬菜基地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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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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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发展远郊、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确保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4厘菜地,并有利于促进我市蔬菜产业化的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 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使用严格控制区内的菜地,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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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和落实。第六条一级保护区的菜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查同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保护区菜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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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菜地,注销土地使用证,恢复耕种条件,委托原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蔬菜 ,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超过批准用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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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凡未缴纳者,土地管理 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征用、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应按“占一还三”、“先补后占”的原则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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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征地费用和承担必需的义务外,按下列标准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城关区东岗镇以西,西固区河口以东(包括安宁区和七里河区水磨沟), 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第十条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全市每年扩大的面积应超过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面积。市蔬菜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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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数额偏低。其赔偿标准参照平政办(1994)30号文件规定的一类菜地每年产值2583元,第一年赔偿年产值总额的90%,第二年赔偿年产值总额的80 亩小拱棚种植蔬菜每年净收入5000元,12年共计60000元;1.1亩露天菜地每年净收入为1600元,12年共计15200元,以上三项共计219560元(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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