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理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 规定,原告起诉期间届满的日期为201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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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未能提供许可证的存根联,也未提供办证过程的有关证据资料,故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998年6月5日给第三人黄天河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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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亩)土地的使用权证颁发给第三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被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2002年 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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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第一组:1、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1999)魏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2、070100093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万宾的房产证;3、西关村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许昌市某局(原许昌市某局)向第三人杨某某颁发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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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该回复,并要求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市工商局在未立案、未调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不予撤销第三人金港公司注册登记的回复,违反了相关 、法规条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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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该房产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颁发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职权,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房产登记机关,根据《 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郑雪瑞颁发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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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第三人培元组口头辩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情况如下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关 德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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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以及豫检苑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1为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因此,被告为第三人张玉仙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罗志红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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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安福县武源水电站。代表人周佐良。原告杨新元与被告安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鹏、易明和安福县武源水电站工商行政许可一 彭铜燕二0 一0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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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的询问笔录二份; 14、被告分别对原告、第三人所作的勘验笔录各一份;15、被告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召集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笔录一份;16、 予以维持。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2008年11月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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