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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婚姻法实施后,已变为两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 暴力行为虽然较为普遍,但并非家庭中打骂、争执行为都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所以在适用本项规定时,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衡量受害一方所受侵害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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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原件、莆田市公证处出具证明书、原告户籍本复印件、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08)荔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及生活习俗各异而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纠纷。双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和好无望,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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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同年7月9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红、代理 志×现已十周岁,由我抚养并随我生活,两个儿子均不希望我们离婚,奉劝原告珍惜来之不易夫妻感情,希望判决不准离婚为好。综上所述,望人民法院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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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上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实。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 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已生效法律文书,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对于被告所提交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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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原告以此证明曾于2008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未向法庭举出证据材料。对于原告举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是已生效法律文书,应予以认定。经法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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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2007)方城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被告婚前各有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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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明原告贺咏梅曾于2007年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事实; 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贺碧欢、周菊苏、孙望 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贺咏梅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证据1系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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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打闹。被告于2008年12月向贵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如另行结婚须到本院开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 审判长高擎 代理审判员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王卫霞 二○○九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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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且无有其他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有效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连向辉与被告李志远于二00一年五月登记结婚, 各一个。原告现未怀孕等情。 本院认为:原告连向辉曾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长期与被告分居,在外打工生活。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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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及子女身份情况。证据二、本院(2011)秀法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好,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一直 ,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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