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有误,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决定结论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 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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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840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一、关于本案专利说明书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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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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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号无效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国家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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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 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海旗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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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电机厂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 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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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是原告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产品品牌使用。产品的品牌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审查的范围,被告无权对此进行重复审查,被告也 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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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 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 O O 七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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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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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路98号附1号3栋2单元6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 O O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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