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37866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长期发展、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重要环节,享有独立程序地位。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庭前准备规定过于宽泛,其地位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不 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在一审开庭之前完成举证,除因客观原因特别申请延期举证外,超过该举证期限,证据失效;进入开庭后当事人举出新证据,必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190.html -了解详情
责任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 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包 含两个方面 就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明该事实。? (二)对特定事项作出举证责任转换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民 事诉讼举证责 任并非绐终归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342.html -了解详情
90%以上工作量,法官释明权主要或大量行使在民事诉讼过程,为此,本文专谈一下立案法官在民事诉讼行使释明权方法和内容问题。 一、一般民事案件 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立案法官应制作规范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446.html -了解详情
后果上压力,为了寻求胜诉,就会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 失权制度价值分析可知,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设立证据失权制度是非常必要。但是如何将这一制度规定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其独特诉讼价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084.html -了解详情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似乎已通过谁主张、谁举证方式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其实不然.因为按此规定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 规定也没有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时间以及法院没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看似矛盾条文欠缺实践操作性。 其次,《证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1205.html -了解详情
。原告在收货一年后才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了提出质量异议合理期限。在一审,原告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其于2001年1月16日、2月16日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5.陈桂明:《民事诉讼法院职权弱化及其效应兼对新旧民诉法典几项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627.html -了解详情
条才未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60日仲裁申请期限起点。可是,《意见》第85条仍然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对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突破,符合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强弱不同特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3956.html -了解详情
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在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将导致明显不公正 一般规定举证期限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在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期限,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完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746.html -了解详情
审判实务客观需要,为民事诉讼举证、查证、质证、认证诸过程提供了较为明确、具体行为准则。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证据规定》本身远不是尽善尽美 》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理由在于:诉讼请求固定与争点确定直接相关,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358.html -了解详情
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某一时间段一项司法制度。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无关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要引起注意是,审查证据关联性不能只孤立地审查单个证据,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466.html -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