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法官在操作时无所适从。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可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我国民诉 款所称“只能再审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第七条: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但上级法院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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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陷入了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惟一正确裁判的错误理念。”11 但是这样的推导是有逻辑错误的。首先,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 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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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这就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权以及法律监督权的扩张,违背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 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蚀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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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此谓“申诉难”;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却被不必要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因此受到严重破坏,[1] 此谓“再审滥”。实则法院、 的特点在于都是私权利益争议的案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不受限制的广泛抗诉权力,使得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法律代表人的主体地位变得模糊起来。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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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实践中,除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不服而向检察院作信息反馈而外,检察院几乎没有获取审判信息的渠道。因此,检察院自主对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非常鲜见,往往是应一方当事人的 期第125页。 同10第478页。 参见蒋惠岭:《论司法的程序性与司法改革》,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第24页。 参见蔡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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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除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不服而向检察院作信息反馈而外,检察院几乎没有获取审判信息的渠道。因此,检察院自主对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非常鲜见,往往是应一方当事人 页。[13]同10第478页。[14]参见蒋惠岭:《论司法的程序性与司法改革》,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第24页。[15]参见蔡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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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一定改变,重新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原则。然而,整部法律除了这一条原则外,再没有其它条文作具体规定{7} 项基本原则。一方面,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通过抗诉实现改判,纠正司法活动中的错误行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正确的民事裁判则通过释法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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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障碍。 (一)扩大和明确民事抗诉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 案件的审级应当符合上级抗、上级审的原则,有利于保证抗诉再审的程序正当性,也有利于不满原审裁判的当事人产生对再审程序的信赖感。 4.出庭职责。明确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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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的基本准则。这样也才能使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具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从而确保对错误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 张际枫,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 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关。 [8]刘突飞、王宇飞、李佳:《论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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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该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集中体现为民事抗诉。于是,学术界对检察机关能否以及以 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实体裁判权都有所规定,如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而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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