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1、886、948条。)但问题在于,当事人之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还要从善意取得的权利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谈起。若为原始取得,则 的有权处分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基于所有权人的授权,取得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行纪人等;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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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财产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基于何种理由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的问题。可见,设立取得时效不单单是时效制度的要求,也是占有效力使然。基于上述理由,在我国民法中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对善意占有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占有该动产,即取得所有权,无处分权人不能回首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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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于善良风俗”无法获得所有权;而不采物权行为的立法通过善意取得同样也获得了所有权,或者由于恶意而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无法获得所有权,二种制度在这里没有高下 上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如基地使用权与抵押权的设定和物权的抛弃等的性质问题。这些行为本身或这些行为发生之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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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拍摄他人之物是否构成对物之所有权侵害,也属于热烈讨论的问题。[6]我国有学者则将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分为非法侵人、妨害、侵占以及毁损四种。[7]比较而言, 之物以及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等,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在内。[9]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若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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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规定;第三,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23]至于否定说的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 的例外,则合同生效之时,B已经取得所有权。A向C转让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问题是此时C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的效果?根据德国民法通说以及我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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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人有效。这一原则进一步演化,成为现今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并非债权法的制度。然而,善意取得的基础是交易活动,而交易原本就是债权 从权利人为独立个人的,依其取得的抗辩权而得对抗债权人的履行从债务的请求,债权人的此种请求为无理由。从权利为抵押的,债权人丧失抵押权,已经占有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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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与否,即其客观性,并非是一个逻辑上能否成立的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出发去分析,你把它解释为独立的法律 物的所有权(他有可能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这样一来物权行为理论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就根本无法实现。再让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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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那么它必然要适用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的效力不受原因瑕疵的影响,这就是证明。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善意取得是为配合无因性原则而存在,并在 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内在抽象恰恰没有被纳入立法者或者学者的视野之内,也没有引起关注,而内在抽象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原因是否从处分行为或者给与行为中抽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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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了本质改进。比如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设立,规定的是不登记合同不生效;对于质权的规定是不交付占有合同不生效。这些都按照区分原则予以纠正 市场价出卖给丙。在双方交付后乙消失。审理此案时,丙的律师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但是,该律师提出的善意就是一项只具有债权意义,而没有物权意义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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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内在无因性,或称内容上的无因性,是考察物权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原因性的目的的问题。物权行为作为处分行为,在德国法学家看来,它 变动不需要登记,因而会产生事实上的所有人和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第四,登记局的错误,如误将抵押权注销。[2]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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