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罪中无法体现出来,特别是贪污罪的第1起原判认定廖远浩分得5000元,但却没有认定廖远浩参与该起共同犯罪;其家庭困难;其得到苍梧县看守所 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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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是外商投资,不属 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国有财产。因此,两被告人共同窃取五矿 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2) 二被告 人 可以采纳。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为储运 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岗。受聘期间,张珍贵利用当班看管 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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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分别探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营利,为了突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同并入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2、197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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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归纳案件事实,妥当判断案件事实符合哪种或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认定相关犯罪。[12] 再次,我国刑法分则有五个条文的后段 职务侵占的,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权,还侵害了保护债权人的公司管理制度,法益侵害性远重于通常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立法者之所以没有将抽逃出资罪配置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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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实施了实行行为,因此,应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无身份者(包括单位其他具有职务但未被用于犯罪的人员、单位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非单位人员)则不论是否 人民法院) 备注:本文发表于《浙江检察》2001年第4期。 ①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① 马克昌、杨春洗、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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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论处。[4 ] 第三种为实行犯决定说。即主张以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实行何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根据来认定犯罪的性质。该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 工作人员乙共谋,利用乙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共同盗窃公共财物的,甲与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犯罪行为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全案应依盗窃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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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的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则有所涉及。例如,《刑法》(1997 年)第382 条第3 款针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规定:与前 ,统一按照盗窃罪予以处理)。 (二)在不同身份行为人相互利用了对方职务便利或身份的机能情形下的共同犯罪的定性 共犯从属性说是解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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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的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则有所涉及。例如,《刑法》(1997 年)第382 条第3 款针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规定:与前 ,统一按照盗窃罪予以处理)。 (二)在不同身份行为人相互利用了对方职务便利或身份的机能情形下的共同犯罪的定性 共犯从属性说是解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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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派到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任职。转委派对象能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类犯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有争议。20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刑法总则适用若干 上有非法占有故意,是构成贪污罪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主张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尚未偿付国有单位应收款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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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而这些人员由于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而也不可能认定为贪污罪,最终的结果是对于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 犯罪一样,作为结果犯存在未遂已成定论,因此,其既未遂区别的标志是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对于侵财性犯罪的结果,应当以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或者说是否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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