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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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控告、报案的,就应当关心其结果,而且作为有关司法机关也会告知其结果,因此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效力限制 诉讼时效完成后,只是为了稳定现存的社会秩序,才需要否定过去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法律并无积极追求之意,而是不得已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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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确定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难看出,两国均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基于我国法院在行政裁决诉讼中不具有司法变更权,有的观点认为 含装修)。该评估报告于2007年9月4日已由本院当庭送达第三人,并告知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自行选择评估机构,第三人未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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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捷公司有权要求农行安陆支行返还。二审判决驳回宝捷公司对农行安陆支行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查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另查明 于2001年12月27日失效,该协议中约定的长城公司汉办与农行安陆支行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此外,长城公司汉办与农行安陆支行于2001年9月5日签订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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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言词辩论之方式,乃指法院的构成、书记官在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期日之指定、诉讼告知、言词辩论之更新、判决之宣告等事项。在民事审判中,为 。其二,诉讼程序中派生的事项。在终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就诉讼程序中派生的事项产生争执,就该事项即需要释明。如申请法官回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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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法律对级别管辖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以标的物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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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证人席上。 笔者认为,被害人具有双重身份,不能等同于证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也不同于证人,应为其设置专有席位,使其当事人身份名正言 、延期审理等方面。 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告知被害人参与审判、出庭的义务,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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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荣以王书晓、李四霞隐瞒分房情况,私自调换其住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书晓、李四霞腾出占居的其分得的位于本市矿工路11号院3号楼44号住房。另 。结合本案,被上诉人赵振荣主张的是房屋侵权,那么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权利。正像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一样,在东联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上诉人和赵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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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法律对级别管辖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以标的物来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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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须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5]这种职权主义是建立在计划 提高整个庭审活动的功效。具体而言,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包括:(1)宣布开庭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宣告上一程序结束和下一程序开始。(2)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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