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还林政策,原告谢洼组与被告李冰于2002年10月7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规定被告承包原告一洼坡地和耕地,界线东以三角地向南到周洼,西以 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国家免除农业税的利益不应由被告享有。被告辩称合同中没有约定每亩承包价格100元,免交的农业税不能计算到承包费之内,与国家免征农业税的精神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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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石法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余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余XX(又名余XX),男,56岁,土家族, 。该说明加盖了沙子镇沙子村民委员会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买卖房屋协议书、田土转让协议书、证明两份、情况说明、(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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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89年胡桥村委会授权姬秀兰一家耕种3.43亩土地,姬秀兰缴纳了相应的费税及各项任务。2000年胡桥村委会以姬秀 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姬秀兰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书没有注明签订日期,不能证明合同在2002年签订,但其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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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徐XX、刘XX、陈富海的证言以及台头村党支部的证明,用以证明诉争土地为其承包地。被告张涛提交如下证据:1、2009年10月9日甲方为陈富海、 原告陈富军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与台头乡台头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确认了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有陈富军夫妇及其三个儿子、其父母、其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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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薛国山承包小村村委会东临薛永海承包地、西临薛永升承包地、南 ,现因涉案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小村村委会应对薛国山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数额酌定为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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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土地被重新进行了调整,并给村民换发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要求确认1990年前的承包合同有效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同时四坪村一组至四组 》的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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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显九与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砂子坳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李显九户承包的农田面积为5.7亩,与农业税征收任务到户清册登记的5 沅陵县凉水井镇砂子坳村民委员会和沅陵县凉水井镇砂子坳村下二组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了解清原告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事实,收回了原告的原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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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0日,原告与原安阳市郊区北郊乡皇甫屯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村委会位于漳南灌渠西琴星化工厂北土地 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00元和2010年夏季耕种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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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待原告需要时被告随时返还。但到2007年初,原告要求返还2.7亩土地时,遭被告拒绝,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亦不予理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白璧镇中东孟辛店村委会签订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且安阳县人民政府也就争执土地给其颁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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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耕种。2008年固贤村委会及姚淑侠、俱新锋在一块商议,未经自己同意将该地承包给俱新锋耕种,2009年底自己回家过春节时才知道此事。后自己找两被告及俱 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姚兵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淳化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固贤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村委会与姚淑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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