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取得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对双重买卖的受让人乙和丙来说,无论其受让时间的先后,而且即使都没有办理登记,仍然可以对乙或丙以外 关联性的而非孤立的民法思考方式,将双重买卖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情形进行比较,则有助于判断这种推论是否合适。王泽鉴先生在论述债权的相对性原理时,曾分别列举了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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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诈害债权的情形。在此情形,依照赞成法律上双重效果的观点,由于第三人L仅知债务人H与受让人W1、W2诈害债权的情形,而不知其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若债权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善意性,只要第三人仅仅在任何一个可能的、让与人不享有权利的原因方面是非善意的,就可以否定其善意性了。依此观点,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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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定的立法政策的考虑,在某些场合立法者可能就会突破“先来后到”的一般观念,让不同时间发生的物权同时实现;[78]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规定后发生的物权 辉明:《物权法(增订本)》,第14~17页。这与我国学者在论证“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时言必称双重买卖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个中原因何在?值得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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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商业上的自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肢解即双重权利的设置,即封建地主享有的身份上的支配权(domaine eminent)和由佃农享有的 逻辑混乱:股东之出资,如果仅是与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分离,则不发生任何所有权的让与;如果是转让其财产所有权(即便是所谓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则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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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解释难题:买卖契约之成立,需要具备何种合意?如果合意中仅在关于所有权让与部分存有瑕疵,是否会影响买卖契约的效力?如何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契约 收养法》第25条)等等。基本上,仍可视身份行为为法律行为的特例,正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皆是法律行为的特例,不必另立门户。 (三)小结 如果把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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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商业上的自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肢解”即双重权利的设置,即封建地主享有的身份上的支配权(domaineeminent)和由佃农享有 混乱:股东之出资,如果仅是与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分离”,则不发生任何所有权的让与;如果是转让其财产所有权(即便是所谓“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则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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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第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 在这方面较法条竞合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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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忽略不计,遑论票据用纸的担保价值,票据本身不具有可让与性,真正有价值的是票据所代表的金钱债权。由于票据须符合文义性和要式性之要求,注定了其 有将票据的设质作为一种动产质考虑的余地,或至少是同时具有动产质和权利质的双重特性。[33]笔者认为,一方面,既然解释上将此类证券视为动产,则以此种证券设质的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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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流通证券,票据法上票据的流通形式简洁,票据转让的次数没有限制,民法上债权让与时的抗辩规则若适用于票据上,票据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受让人可能受到的 流通,这种正常票据行为的流通保障即是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双重权利设置,以及众多的突出债权人优势地位的规定,当然都是为了实现强化票据流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16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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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流通证券,票据法上票据的流通形式简洁,票据转让的次数没有限制,民法上债权让与时的抗辩规则若适用于票据上,票据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受让人可能受到的 流通,这种正常票据行为的流通保障即是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双重权利设置,以及众多的突出债权人优势地位的规定,当然都是为了实现强化票据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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