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5日为职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2份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半年,责任限额均为10万元。该保险 支公司,被告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却以姬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为由予拒绝赔偿。因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原告方家属进行尸检,导致原告方未进行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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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宣读并进行认证。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只有投保人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公司盖章,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在合作协议上盖章,故本院对合作协议不予采信。 证据4, 合法有效。田国君系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人,且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吉林桦甸北台子油页岩开发有限公司,被保险人田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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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被保险人名册和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而被告对原告未提供保险人名册和签名未进行明确说明,而认可原告可不交上述文件。 2002年6月, 又于2005年1月11日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已交保费24993.35元,以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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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同。本院认为:港务公司与天安保险无锡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虽约定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害 赔偿,因此将被保险人所受伤残情形限制在《比例表》列举情形之内并非港务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例表》仅可作为各类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之间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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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第013号)等书证可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死亡后,被告应当依保险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赵继忠审判员蔺迎春审判员赵洪亮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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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质证无异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权利、义务等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经过及造成刘应应死亡的事实,对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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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3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桑达公司与人寿保险临颍支公司签订的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受害人耿勇先是在合同有效期 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人寿保险临颍支公司应否对耿勇先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桑达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人寿保险临颍支公司应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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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支公司办理PEAB200845263180000110保险单号码项下的韦飞于2009年4月20日所发生保险事故的领取赔款手续。2010年4月2日,原告韦志辉、黄美 投保人为黄德锋。本案被保险人共有12人,按规定,该保险合同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8年9月29日,投保人黄德锋按照约定交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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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公司(李远财)以李顺顶等27人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合同 约定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李蓉赔付人民币40000元,在全部支付前述款项后,保险人就前述保险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解除。同日,原告李蓉出具40000元的赔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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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对外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河南省××砂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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