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证明及快递单;11、房地产公司与北京禾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晨公司)签订的合同;12、发票;13、2005年11月 《协议书》计算的管理费应是177 397.26元,一审法院确认管理费为183 580元与事实不符的主张,鉴于一审法院对于管理费的计算确实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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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安卫东,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源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小区6号楼3A02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 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盛世公司与源和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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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承担各自的责任。 本案中,红都公司与经营报社具有过错。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发布的一种要约 经验、人生阅历、文化程度等很多因素有关,徐三堤之所以疏忽大意,主要还是过于相信广告发布者的信誉,经营报作为全国一级刊物,面向全国发行,徐三堤没有产生怀疑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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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承担各自的责任。 本案中,红都公司与经营报社具有过错。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发布的一种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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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杰,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都市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百环家园13号楼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 、授权书、合同和支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告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单立柱广告牌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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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朝阳城管大队)给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发出的谈话通知书,证明广告牌破损,朝阳城管大队要求改正拆除;3、朝阳 如期支付了价款。 后广告牌倾倒、广告破损,朝阳城管大队于2007年3月12日通知房地产公司携带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等接受广告破损拆除一事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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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其违约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被上诉人建信置业公司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应再向上诉人支付设计费,因为在2003年5月被上诉人 上诉人违约在先,所以被上诉人不应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建信置业公司与广告公司所签《广告代理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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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中,红都公司与经营报社具有过错。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发布的一种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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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中,红都公司与经营报社具有过错。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发布的一种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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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8年11月25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江南公司支付我司应向中央电视台交付的广告费人民币2482.704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500万元; 又无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鑫金榜公司与江南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第11条因约定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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