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佐法官如此告诫我们。[41]若刘燕文案法官事实上对其解释的造法后果已经有预知,只是出于回避直接造法的风险而未在出席委员人数问题和弃权票问题上质疑 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的法律后果较为合适;既然北京大学更适宜为独立行政主体,且是否颁发学位证书和是否决定授予学位是一种形式与实体的关系,那么,北京大学没有向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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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其生命力。如今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官造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官这种造法权力越来越遭受到威胁:法律的技术性色彩越来越强,规范包含 裁量权 对于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而言,不难发现的是:法典中的一般性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内在联系二者甚至可以说是某种共生关系,因为一般条款的本质特征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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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系的能动司法,是法官超越三权分立的界限,从无到有,从旧到新进行造法的过程。在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审判主体的能动 造成损害的解释。3.结构方法,从某个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以及该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进行解释。如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28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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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图”来看,和“硕果累累的沃土”相比,法官可以造法的“这一片荒芜地带”(指法律的空白处)极少且日益狭小。所以,这种对法律的认识不仅荒谬错误,而且毫无用处。由此 ,这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又如何平衡?其关系是什么?难道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正义的真谛吗?就代表真理吗?尽管法官可以造法,但是不同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5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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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图”来看,和“硕果累累的沃土”相比,法官可以造法的“这一片荒芜地带”(指法律的空白处)极少且日益狭小。所以,这种对法律的认识不仅荒谬错误,而且毫无用处。由此 ,这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又如何平衡?其关系是什么?难道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正义的真谛吗?就代表真理吗?尽管法官可以造法,但是不同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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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严格训练,距离高水平的法官造法阶段还有相当的差距。另外,即使走过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官造法也是与人类关于法律的普适化方向相悖的,只要 法律效力的普遍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创造性,这与法律发现一样,也是法官开展其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 (1)刑法规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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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为支撑,寻求个案正义和纠纷的妥善解决。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 ?基本不会有什么象样的证据。 法官认定事实之后就要进行第二步:判,即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法律问题包含了法律发现和法律推论,而法律推论又分为内部证立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36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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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同时也可能赋予行动者以某种背离外界因素的自主性,从而决定围绕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乃至纠纷解决所展开的对抗、合作和判定等场域内运作如何进行, 中,政治乃至民主机制应当发生在法律颁行之前;法律颁行之后,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17] (P248) 在德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也深深地受到这种职业自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30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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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到不仅仅是当事人各方的个体利益,而且关系到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观念以及各种利益的权衡和把握,这些因素都是与案件偶在相关的,而且形式上经常是似是而非的 第一方面也即是法官造法或法官发现法的过程,然而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先例判决的效力,第一方面创制规则的过程也就被立法机构的创制法律的过程所取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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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再如,郑戈认为“我们认为发现有两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 着一定张力,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地方与地方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努力寻找合理的权力、权利和利益配置;迫使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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