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创设。它与一物一权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共同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从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物权立法一直遵循法定主义。中国台湾地区民法 所有权模式中,民法为了使第三人知晓所有权的存在,创立了公示制度:动产所有权依占有,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依此推定第三人知晓所有权的存在。至于第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196.html -
了解详情
或瞬间时效”的结果;为法国、意大利等国学者所主张。(2)占有保护说:认为依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占有具有公信力,故善意受让占有的人即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 33页。 (7)尹田:《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 (8)江帆等:《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108页 (9)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671.html -
了解详情
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基本结构,重新解释和构造这种权利。[2] 目前许多人提出的物权法方案中,所有权制度的基本特点,是首先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 采纳德国法以来的传统是正确的。故物权的变动与物权的公示必不可分。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24.html -
了解详情
建立科学的根据。[2] ??? (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 效力。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而发生的土地物权变动中,德国法采纳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起决定性作用。同时,除登记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129.html -
了解详情
满足需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又只适用于票据权利,范围狭窄。若能借鉴德国立法,必将有利于取得时效的普遍应用。 (二)担保物权是否得适用取得时效 属单方意思表示,应适用意思表示之规定,而且一旦抛弃,就不可以再主张。法国物权法中时效利益的放弃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放弃(但它不是一种所有权的让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117.html -
了解详情
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1、物权 会使一些新的物的交易与利用方式会不能及时得到立法的吸纳,而被排除在物权制度之外,必然会发生法律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 2、王利明教授主持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19.html -
了解详情
保守秘密”的规定有所不妥,理由是:第一,国家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将不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状况公开出来;第二,企业或个人的不动产状况 方式部分先予规定,待以后编纂民法典时再移至民法典总则部分;(2)在物权法中规定的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应限于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登记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854.html -
了解详情
不同意,则债权人就无法通过预告登记来保全其权利,不符合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精神,其实在实践中,一般亦多认可单方申请登记的效力,如上海市人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 公众昭示不动产的权利和负担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非法律行为所取得的物权,属于物权公示原则的例外,实践中可能导致实际权利状态与登记所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6277.html -
了解详情
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条和第 23 条的规定,此类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原则,未经登记或交付,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5. [23]陈桂明,侍东波.民事执行法中拍卖制度之理论基石强制拍卖性质之法律分析[J].政法论坛,2002,(10). [24]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4833.html -
了解详情
。[103]也就是说,基于不同的物权公示方法,关于受让人善意的证明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为了弥合这种差别,立法论上似乎可以考虑: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由原 。 [7] 参见徐涤宇、胡东海:《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6999.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