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具有特殊的适用规则。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实有必要, 实施过度控制为由,主张控制股东对破产债权人直接负责。但由于这种救济措施从根本上否定了从属企业的独立人格,动摇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而且在我国公司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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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1名或多名常设的监督人,这些监督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委派到破产管理人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事务处理、决策应向监督人进行通报,监督人如认为存在 目的:其一,防止少数大股东以大欺小,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其二,防止多数股东以多欺少,保护多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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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二)人力资本市场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压力的分流作用 人力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是判断企业破产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把企业破产置于宏观社会经济分析所必须 问题就是在已经确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破产法的私法定位、债权人保护的优先价值位阶并且不能否认破产法功能发挥对市场机制的依赖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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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 ,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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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2、又如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完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 等,也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未予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4)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是不当的。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查确认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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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破产法实行的是一般的、概括的强制执行,它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强制执行,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破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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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之后的第一清偿对象。在涉及破产企业欠税的情况下,国家也是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之一,合法利益也需保护。除此之外,维护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人、别除权人 目标价值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破产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破产债权人、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甚至国家,都是利害关系人。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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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 的。而且国务院两个通知也一再强调:破产企业职工社会救济金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破产企业职工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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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按照这种主张,破产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即使某项财产已经抵押给债权人,该抵押物的变现价款也应优先清偿 效能来看,却会对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不利于职工整体利益的增加和保护,新破产法不应采纳这种制度主张。破产法固然要优先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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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 ,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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