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从美陆通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京FY7386的帕萨特牌汽车(车架号为:LSVCD49F932403030,总价款为229 000元,其中首付款46 000元,余款 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袁小伟已还清崇文支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利息,美陆通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协助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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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李静与盈科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承诺书;3、2006年3月31日李静与盈科支行签订的 间,李静从连粤达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京GBF249的猎豹牌汽车(车架号为:LL6652B084A000330),该车总价款为118 500元,其中首付款23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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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3日,燕京支行与亚飞汽车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鉴于贷款人向彦和利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人承诺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燕京支行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购车贷款放款通知单、存根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燕京支行与两被告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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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由长江广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是杨俊霞已经连续超过3个月未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原告 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杨俊霞与光大银行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长江广源公司愿意为杨俊霞与光大银行间所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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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兴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张德中与光大银行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龙兴业公司愿意为张德中与光大银行间所形成的债务 如下: 一、被告张德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余额十万零二百一十六元二角五分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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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 月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15.1万元。但被告一自2006年9月20日开始没有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截止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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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 月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90 000元。但被告一自2006年11月20日开始没有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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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 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10万元。但被告一自2006年11月20日开始没有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截止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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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个人按揭汽车消费贷款,数额为135 800元,币种为人民币;宝龙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期限 莹应当按照其出具的《共同债务证明》中的承诺对王福全拖欠阜成门支行的贷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阜成门支行要求苏乃莹归还借款本金余额40 062.08元及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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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付的款项72 930.1元及至其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大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 高大喜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单、《机动车保证保险权益转让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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