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无法真正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而且因误信登记而发生物权变动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又是一个问题。虽然我国2003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第23条 ,有效地贯彻私法上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原则。[6] 理论界很多学者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已能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无因性理论已经失去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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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权利的效力可归结为强制力、约束力,无论物权债权均来源于法律规定。公示方式是由物权绝对性决定的,物权公示确实是法定的区别于债权相对性的重要方面,但 硬性,应当把行政法规纳入法律的范畴,使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物权,待物权法修改时再将其提升到物权法中。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立法法。该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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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称为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浮动抵押权。例如,在国王代表诉哈维案(ExRel.Kingv.Harvey)中,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信托财产同其他财产相混同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 司法实践中广为适用,但笔者未能查阅到论及该制度的物权法文献,对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的制度价值亦不甚明了。交易相对人依据财产公示制度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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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错误登记,获取第三人的信赖而为无权处分,而此时的第三人是基于对物权公示方式的信赖而行事,为保护交易的秩序,法律自然应保护第三人的善意。 2、 。 【注释】 [1] 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出版社,1957年,第505页。 [2] 于海涌:《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摘自《学术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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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法的完成为要件。 1.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公示。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亦即让与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了财产,受让人实际占有 参考文献: [1]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7年版第138页。 [2]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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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容加以限制。 3、基于公示的需要。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关系密切,物权法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便于公示。抽象的物权要在现实中实现其绝对性和排他绝对性, 物权体系的建立,并不妨害公示时,可突破物权法定主义的约束,承认该习惯上的物权。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学说缺陷众多,难以为我国的物权法实践所采用。 (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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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 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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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 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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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真正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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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的出发点是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故物权法的重点是物权变动中物权排他性后果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形式。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可以帮助交易人建立交易信心、增加交易可确定性从而推动人们自由选择和行动,交易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可以说“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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