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采用书面的格式化条款形式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 元,应计入理赔范围。综合以上理赔项金额为: 37148.58元,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理赔限额,应予支持。该理赔金额与被上诉人赔偿第三者金额41194元相差404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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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代理人刘××、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的负责人李××、被上诉人榆林市佳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 合同的有关约定。关于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采用书面的格式化条款形式的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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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为60000元×给付比例。鉴于原告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六级伤残,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原告的残疾程度构成六级伤残的,故其意外 。本院认为,一、因被告莆田平安财保公司未就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等运动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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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太平洋财保榆林公司提起上诉称:1、 效力。故仅凭该投保单中的签字,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上诉人所持被上诉人在发生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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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负责人方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维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盛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以其提供的投保单中盖有盛峰公司的公章来证明对盛峰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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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名下沪B05328机动车向被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50万元、车损险60,667.20元、不计免赔险。期限为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2008年10 字体并未加黑加粗。故原告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向原告告知和说明该免责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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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仙游财保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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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对于何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没有明确界定内涵,而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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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对于何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没有明确界定内涵,而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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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形下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且对此免责条款,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唐长有作为原告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代表,亦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 的310567.08元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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