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6月19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7]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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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于2007年3月30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7]5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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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4月6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6]8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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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25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4]3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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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9月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7]5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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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8月3日超生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8]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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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于2007年4月8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洪计生征决字[2007]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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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于2005年9月2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6]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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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于2007年5月12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6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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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于2007年4月17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8]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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