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系再婚。郭雅娴系郭淑芳再婚时带来的女儿,姜君系姜华箐与郭淑芳再婚后的婚生女,王国芳系姜华箐的亲嫂子,梁长新曾是姜华箐租住房屋的房主。 华箐在向冯素珍借款时,没有告知郭淑芳,该笔债务也没有经郭淑芳追认,姜华菁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郭雅娴出国。况且从姜华箐为郭素芳出具的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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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2009年1月13日,二被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被告周兆才即下落不明,原告找被告候文竹催要借款,被告候文竹称周兆才借 不知情,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增添家庭财富,2009年1月13日已和被上诉人周兆才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其他债务由被上诉人周兆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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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知情且不予认可,被告又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视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原告所称欠其亲属的共同债务,证据 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矛盾冲突,双方当事人如本着互谦互谅的原则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日常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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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分别于2008年8月5日和2009年5月16日借李志强20000元和1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销和治疗疾病。原、被告一直没有共同 系被告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故对于首付部分属被告的婚前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租金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租金共计53106.13元(33558元+19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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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名义向原告史乙借款,被告陈乙辩称该借款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原告的经营活动,应为被告叶某某的个人债务。但被告陈乙在(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60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曾承认婚后被告叶某某有参与民间借贷,且也曾代理被告叶某某处理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诉讼,而被告叶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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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经营场所判归李怀芝,造成赵贵军失去了经营场所和收入来源。2.生效判决婚后共同债务四宗,一宗归李怀芝,最多26万元,三宗归赵贵军,至少515876. 房产贷款仍是李怀芝支付。至于19万元的贷款是赵贵军自己举债投资做生意,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赵贵军个人承担。(三)关于遗漏财产。双方确实曾在洛阳购置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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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照顾家庭尽到了较多的义务,每个月的收入也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如果判决离婚,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50000元。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裁定准许撤诉。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遂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诉至本院。被告认为自己为照顾家庭生活尽了较多的义务,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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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尊重。原告自行在外借债购买小汽车,其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该车可归原告所有,但因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原告承担。离婚后,被告陈爱莲的生活条件相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忠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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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琐事生气,并未培育出真正的夫妻感情。2009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未合好。现原告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应予以分割;二人分居期间被告所借外债,无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居住原告的房屋,并不因被告曾对其修缮而转化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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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陈述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黄××3000元、欠××信用社贷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欠贺××1500元,上述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和被告吸毒支出。 ××由被告贺文华带养,原告邵阿林每月负担其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此款自2010年5月开始每年支付一次并于每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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