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2006年6月23日前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金马文华园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被告金马文华园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一种附解除条件 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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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本院依据原告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金联通担保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 、委托代理人郑金龙、吴振峰,被告国源创富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红兰到庭参加了诉讼。金联通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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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 3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 300元,由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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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银行东城支行于2009年7月15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九华药业公司、中保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息,九华药业公司至今尚欠长沙银行东城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长沙银行东城支行特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九华药业公司、中保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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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 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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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 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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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 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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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优先权系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1] 否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者,通常认为优先权是立法上基于 有下列四种: 第一,为司法费用等而设的优先权。此属于所谓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益费用优先权,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等,应从债务人财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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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遇华、徐智慧以及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 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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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作为威宝公司、海绵制品厂向原告借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后续至2002年12月 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629.81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合计46149.81元由被告威宝公司、经济公司、海绵制品厂、金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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